(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约束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目的
第一条 为防范和整治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行为,引导成员机构规范开展银联卡业务,防范支付风险,强化成员机构对业务规则的执行,营造“合规自律、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银联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联(含银联国际)及所有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成员机构,包括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渠道包括受理终端及网络支付接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的交易类型包括:
(一)《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明确要求必须支持或可选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消费、消费撤销、退货、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预授权完成撤销、转账等。
(二)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管委”)正式发布的其他银联业务规则中明确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代付、订购、无卡自助消费、自助消费、账户服务类、助农取款、信用卡还款等。
第二章 违规行为分类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国银联成员机构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机构管理规程》),按照违规行为的性质及影响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规行为分为一类违规、二类违规和三类违规。
一类违规:指成员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因自身行为给其他成员机构或中国银联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或在首次收到针对二类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警告函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二类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二类违规:指成员机构违反中国银联的规则及协议约定,严重损害其他成员机构或中国银联的权益,或在首次收到针对三类违规行为的限期整改警告函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二次(含)以上的三类违规行为的情形。
三类违规:指成员机构未及时履约,及在具体业务开办过程中的业务运作方式违反中国银联行相关规则、管理办法的情形。
第六条 各类违规行为的违规约束措施,本细则有规定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约束措施执行;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机构管理规程》处理。违规行为分类升级按《机构管理规程》执行。同一成员机构出现多种违规行为的,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叠加实施约束措施。
第三章 约束措施
第七条 对成员机构的违规行为中国银联可进行公开谴责或通报,并抄报相关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第八条 违规约束包括追偿性清算和违约金。
追偿性清算是指业管委授权中国银联对违规行为涉及特约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应执行定价标准下发卡机构和中国银联应得收益与违规交易实际清算发卡机构和中国银联收益之间的差额,从违规成员机构的清算资金中予以扣除。
对出现本细则所规定的某些违规行为的成员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和追偿性清算可以叠加实施,多种违约金可以叠加实施,从违规成员机构的清算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九条 多种违规行为是指收单机构发展的同一特约商户并发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现象。同一特约商户出现多种违规行为的,可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叠加实施约束措施。
第十条 特约商户1完成整改后,再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的,除对违规行为涉及的成员机构执行相应约束措施外,另行对成员机构追加违约金。
每一特约商户追加违约金金额=违规次数×5万元。
第十一条 对成员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或根据监管机构要求,银联可视违规情况设置一种或多种交易权限、交易限额、地区限制、新商户入网、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名单申请权限等,直至采取暂停转接该成员机构的跨行交易。
第十二条 对成员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重大违规行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根据《机构管理规程》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四章 违规行为
第一节 违反监管机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实际业务超出银联卡业务核准范围2从事银联卡支付业务,未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第一次违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在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个月内第二次违规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单次40万元;在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个月内第三次违规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单次100万元,同时限制开办需审批类业务;在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个月内第四次或更多次数违规或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暂停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
收单机构超出核准范围从事银联卡支付业务,在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个月内连续发生5次以上违规,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因利用银联卡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在支付业务设施安全及风险监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违规留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及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的,存在较大规模的盗窃、出卖、泄露、丢失客户信息情形,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存在其他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风险隐患,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二节 系统化违规
第十七条 成员机构(包括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在未与中国银联签订相关协议或未遵守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未通过中国银联开展受理终端渠道发起的银联卡跨行交易和资金清算业务的,中国银联向违规成员机构收取违规开展银联卡跨行业务违约金。收单机构与某一家发卡机构自行连接处理银联卡交易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违规50万元,第二次违规80万元,第三次及以上违规100万元,并视情节暂停部分业务权限1-12个月,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通过技术手段智能化判断金额、卡BIN、路由,篡改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名称、受理机构代码、交易类型、交易渠道等交易信息,将同一特约商户受理终端上发起的银联卡交易,组合成多套交易,分散在多个特约商户编码或者多个交易渠道上送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违规50万元,第二次违规80万元,第三次及以上违规100万元,并视情节暂停部分业务权限1-12个月,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三节 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管理违规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违规套用优惠类、减免类以及特殊计费等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费率,启动追偿性清算。约束期间为违规行为起始日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
每季度执行追偿性清算的特约商户数量超出该成员机构特约商户注册平台中全量活动特约商户数量,或每季度执行追偿性清算的特约商户清算金额超出成员机构全部特约商户清算金额1%的,视成员机构整改情况,暂停收单机构1-12个月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名单申请权限;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违反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注册要求,向中国银联报送虚假的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收单机构当月全国报送的虚假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数量达到全部报送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数量的2%(含)时,业管委秘书处向机构发送警告函;次月仍达到该比例,执行违约金约束,违约金标准为1万元/户;连续3月达到该比例时,暂停收单机构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注册权限1-12个月。
收单机构当月报送的单一地区虚假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数量达到全部报送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数量的3%(含)时,向成员机构发送警告函;次月仍达到该比例,执行违约金约束,违约金标准为1万元/户;连续3月达到该比例时,暂停该收单机构在本地区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注册权限1-12个月。
收单机构通过提供非标准特约商户虚假资料,致使特约商户相应交易享受非标准价格的,除执行违约金约束外,同时启动追偿性清算。
第二十一条 收单机构注册的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名单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且发生价格套用的(不含违规从事大商户业务、移机挪用等),除对相应的违规行为执行约束外,追加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10万/次。
第四节 商户真实性管理违规
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的签购单信息中检索参考号、授权号码、交易日期、交易时间、终端编号、交易流水号、批次号缺失或显示、上送中国银联与发卡行的交易信息与中国银联业务规则规定不相符,影响辨识的,第一次违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在发出首次限期整改的警告函的12个月内第二次或更多次数同类违规或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台终端1000元。
收单机构的签购单信息中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收单机构代码(或名称)、特约商户编号、特约商户名称、IC卡签购单TC验证信息、发卡机构代码(或名称)等缺失或显示、上送中国银联与发卡行的交易信息与中国银联业务规则规定不相符,影响特约商户定价或发卡行授权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台终端1万元。
第二十三条 未在中国银联特约商户注册系统中注册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法定名称、特约商户经营名称、受理地区代码、特约商户注册地址、特约商户经营地址、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状态、MCC、法人代表姓名与证件号码、营业证明文件码、特殊计费信息、网络地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名称、终端编号、终端状态、终端布放地址、终端类型、终端业务类型、终端对应的特约商户编码等一项或多项特约商户信息,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元。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在中国银联特约商户注册系统中注册的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法定名称、特约商户经营名称、受理地区代码、特约商户注册地址、特约商户经营地址、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状态、MCC、法人代表姓名与证件、营业证明文件、特殊计费信息、网络地址、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名称、终端编号、终端状态、终端布放地址、终端类型、终端业务类型、终端对应的特约商户编码的一项或多项与特约商户真实交易场景不符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元。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违规设置特约商户名称,使交易其他相关方无法准确识别特约商户真实交易场景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元。
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未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交易行为正确选用交易类型、违规设置交易渠道或虚构交易,第一次违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于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个月内第二次违规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单次40万元;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个月内第三次违规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单次100万元,同时限制开办需审批类业务;在发出首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12个月内第四次或更多次数违规或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收单机构实体特约商户受理机构代码与机具布放所在地不符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元。
第二十八条 收单机构未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正确选用真实的行业类别获取发卡机构交易授权,但未对交易各方造成损失的,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元。
第五节 特约商户管理违规
第二十九条 多个独立经营的实体特约商户共用一个特约商户编码的,对其收单机构启动追偿性清算和违约金措施。追偿性清算约束期间为违规行为起始日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
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违规50万元,第二次违规80万元,第三次及以上违规100万元,并视情节暂停收单机构1-12个月非标准价格特约商户名单申请权限,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未经银联书面认可,不受理或设置条件变相不受理全部或部分银联卡,包括:境内及境外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及银联贷记卡等,应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后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六节 终端管理违规
第三十一条 收单机构使用未通过银联卡受理终端安全认证、银联卡受理终端入网测试、银联卡支付应用软件认证等相应任一认证的终端,或收单机构布放的终端与已认证通过的终端型号相同但与实际功能不一致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个终端型号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收单机构在特约商户布放的银联卡受理终端出现移机挪用,境内移机的启动追偿性清算措施。约束期间为违规行为起始日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境内移机特约商户数量占收单机构全部注册特约商户数量比例达到万分之一的,启动违约金约束,标准为每个终端1万元。
跨境移机的,启动追偿性清算和违约金措施。追偿性清算约束期间为违规行为起始日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违约金标准为每个终端10万元。
移机挪用,是指特约商户自行移机或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合谋移机,致使机具签约特约商户与实际使用特约商户不一致,且造成发卡机构及银联手续费损失或从事套现、洗钱、伪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本细则所称跨境移机,是指将境内(外)机具移至境外(内),或在境外的不同地区间移机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收单机构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或为个人通过网上买卖的终端提供受理渠道的,予以通报并报告监管机构,同时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违规50万元,第二次违规80万元,第三次及以上违规100万元,并视情节暂停部分业务权限1-12个月,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七节 流程管理类违规
第三十四条 成员机构未在期限内按要求提供或拒绝提供中国银联或业管委要求报送的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对相应的违规行为执行约束外,追加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万元。
第三十五条 成员机构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请或延期整改申请未经秘书处审核通过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违规特约商户1万元。在下一个违规认定周期内仍未完成整改的,除对该违规行为按月执行相应的约束措施外,另外按月追加收取违约金,直至完成整改。违约金标准为每户违规特约商户1万元。
第八节 收单外包管理违规
第三十六条 收单机构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将外包服务机构拓展为特约商户并接收其发送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将特约商户的结算资金划转至外包服务机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结算账户,收单机构未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包服务机构转让或转包业务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第一次违规50万元,第二次违规80万元,第三次及以上违规100万元,并视情节暂停部分业务权限1-12个月,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终止成员机构银联卡业务开办权限;对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终止成员机构资格。
第三十七条 收单机构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借用中国银联或业管委的名义向其外包机构或特约商户转嫁相关责任的,业管委对相应收单机构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收单机构所聘的开展特约商户拓展的外包机构自签约之日起3个月内未在中国银联登记备案,业管委秘书处对未备案的收单机构进行通报并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个未备案的外包机构1万元。
第五章 违规约束流程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根据业管委授权,以月为单位对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所涉违规行为进行核查、认定及约束,负责组织相关成员机构对合规复议所涉特约商户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认定。
第四十条 秘书处可以委托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开展违规行为的核查和认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或其委托的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通过系统侦测、自查、受理举报及投诉等渠道发现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向疑似存在违规行为的成员机构发送《关于协助调查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函》(以下简称“《协助调查函》”),要求成员机构对疑似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成员机构须在《协助调查函》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至秘书处,调查结果包括确认违规、申请合规。
第四十三条 成员机构可以在《协助调查函》发布后向秘书处或其委托方提出合规申请,并提交合规证明材料。合规申请及合规证明材料须在《协助调查函》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秘书处或其委托方。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对成员机构的调查结果进行核查、认定,并就成员机构提出合规申请涉及特约商户的认定结果向成员机构发送《关于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认定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认定结果通知》”)。
成员机构收到《协助调查函》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机构违规:
(一)5个工作日内确认违规的;
(二)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合规申请的;
(三)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申请,但经秘书处或其委托方核查后仍认定为违规的。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对成员机构提出的合规申请,经审核后仍认定为违规的,成员机构可在《认定结果通知》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一)存在新的能够影响认定结果成立的证明材料3。
(二)按期递交复议申请书及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成员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复议请求及复议理由。所有材料一式两份,且须真实、完整、清晰,并加盖复议提交机构印章。
(三)复议材料通过邮寄、直接送达或秘书处指定的方式在《认定结果通知书》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秘书处。
秘书处负责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为有效的,秘书处组织复议;经审核为无效的,秘书处直接驳回。
对有效的复议申请,秘书处定期负责组织复议。复议认定为违规的,驳回成员机构复议申请,将复议结果纳入下月约束,并向机构按复议违规特约商户数量收取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万元。
第四十六条 成员机构调查反馈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同时反馈整改结果。
符合第四十四条中(二)、(三)情况及上月经复议后仍认定为违规的,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应向成员机构发送《关于限期整改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期整改通知书》”)。成员机构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结果。
第四十七条 成员机构如因自身原因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之前将延期整改申请提交至秘书处,说明不能按期整改的理由及延期期限,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秘书处将进行审核。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或其委托方认为有必要的,可将《协助调查函》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合并,向成员机构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整改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函》。
第四十九条 成员机构疑似存在某些严重违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对成员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成员机构拒绝现场核查的,视同成员机构违规。
第五十条 秘书处对确认存在违规行为并符合约束条件的成员机构签发《关于受理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违规约束。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起始日,是指从中国银联相关系统中发现违规行为涉及特约商户最早出现违规交易的日期。若为多次违规的特约商户,违规行为起始日为上一次整改完成后再次出现违规交易的日期。
如无法确定违规行为起始日的,以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前溯1年作为约束期间。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约束金额的计量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业管委负责解释、修订。(来源:中国支付网)